2011年10月1日 星期六

廢棄物處理法第十五條

根據廢棄物處理法第十五條規定:<物品或其包裝, 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, 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的一般廢棄物, 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, 由該物品或其包裝, 容器之製造, 輸入或原料之製造,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, 清除, 處理, 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, 清除工作.

1.不易清除, 處理
2.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份
3.含有害物質之成份
4.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

前項物品或其包裝, 容器及其應負回收, 清除, 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,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.>

因此有了<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>的頒佈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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